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各类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6-05 点击数: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各类公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各单位、部门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二、印章刻制发放手续

1.凡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发文批准成立的机构,须持学院发文和本部门刻章申请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有关刻章手续,印章刻好后,学院办留印模,新机构即可启用。

2.未经学院发文批准的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刻有关业务专用章,需写书面申请,详细阐明用章理由,由本部门主管人签字。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3.因机构更改名称或其它原因停用印章,需重新刻章的,新印章刻好后,各使用单位以旧换新,旧章由学院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统一归档或销毁。

三、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1.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部门公章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掌管党委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学院办公室备案。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的利益。

3.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学院公章使用遵循《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学院内各单位、部门的党政公章,要按照本单位、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能用印。除与学院外对口业务部门联系一般业务工作外,各单位、部门的公章一律不得擅自对外使用。需对外联系工作的,应持本单位、部门介绍信到学院办公室换领院级介绍信或便函。

5.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四、加盖印章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印章严肃性。公章应盖在文件(证件)落款或指定的地方,文件落款应与公章印文相一致,不得张冠李戴。需要代章的应予注明。盖印要端正、清晰,留底双联文件,要盖骑缝章。公章监管人员要根据印记的形状使用规范的方式加盖印章。如印章的下弧没有文字应采用下套方式:即印记的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如印章的下弧有文字,一般应采用中套式,即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五、公章使用禁止事项及责任追究

1.各级、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加盖在空白凭信、介绍信、表格上。特殊情况确属工作需要,并征得有关领导同意的,也应尽可能填上事前能够填写的项目内容和落款时间,并做好登记。个别经批准使用空白栏目介绍信的,使用人事后必须及时反馈该介绍信的用途,并如数缴回未使用完的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白纸便笺上开具无任何内容、只盖公章的空白凭信。

2.院内各单位、部门的公章一律不得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各类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3.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有关保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公章保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公章,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将公章交回学院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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