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实现学院的自我约束、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第二条学院校址:河北省黄骅市。
第三条学院性质: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是由北京交通大学与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北京交通大学主要负责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完善学院的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办学质量和水平;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学院建设所需的全部经费。属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学院具有独立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行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标,积极探索独立学院发展的运行机制,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面向地区和行业经济发展创建特色专业,培养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建设需求的实用技能型和复合创新型专门技术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学院招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录取基本要求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院占地面积1000亩,设计规模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在校学生10000-12000人。总投资9亿人民币。
第八条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按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对董事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执行。
第九条学院院长由北京交通大学推荐、经学院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由董事长聘任,学院院长担任董事会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的日常管理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由董事长聘任。
第二章学院董事会
第十条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北京交通大学和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各派董事四名,另设独立董事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执行董事1人。
第十二条董事长由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出任;副董事长由北京交通大学和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分别出任;学院院长为执行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主要权限
(一)研究决定及聘任、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二)审定和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
(三)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决定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招生就业、机构的设置、重要人事任免、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其他需要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委托一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成员提出,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和执行董事共同商议后形成会议议题。
董事会召开会议,董事成员如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对所议事项的主观态度、委托授权的范围以及时效期限。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事项涉及董事个人和亲属利害关系时,该董事须回避。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而无法召开董事会议研究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执行董事可以先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置,事后经董事会追认。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或由合作双方重新选派。
第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合作一方或双方派出的董事因辞职、解职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涉及方应及时选派新的董事,以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有关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学院内部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和思想教育,保证教学质量;
(六)拟订和执行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保护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职工的考核、奖励或处分;
(九)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制度,由院长、副院长、学院党委书记等组成。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学院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负责党政、教学、学生、招生就业、后勤服务的若干行政职能机构,保证教学、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转。学院下设若干分院(系),对教育、教学和学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质量的监控以及教学成果的评定等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专业设置,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河北省和环渤海区域经济以及相关的行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北京交通大学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在河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且人才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人才。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在符合国家各项基本办学指标的要求前提下,按社会需求和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自主制定招生计划。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编写教材并组织教学。
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院的教职工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己任。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实行劳动聘任合同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学院要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在聘任期内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权益和接受学院工作安排的义务,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的同等权利。并认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原则上不得聘用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非高校教师应聘承担学院教学工作的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称,并通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和面试。
第三十条学院制定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聘用的教师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设置,被聘教师按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其职称评定参照同级同类高校教师职务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每年对教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继续聘用、职务晋升、表扬奖励或解聘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支持全体教职员工发扬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学院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享有使用学院教学资源的权利。学生要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由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院本科生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思想品德合格,学院准予毕业并发给具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具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院要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学生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学院设立勤工俭学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学生经过学院党团组织批准,可以在校内建立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勤工助学、公益活动等以及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与增进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纪的学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院为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的指导和帮助。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奖评优及享受国家资助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章党、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学院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学院的党组织设书记一人,并根据中央和地方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组织程序任命。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党、团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应当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团组织应当发挥好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章财产、财务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四十六条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对学院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学院只能用于合作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项目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抽逃学院资产。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基本建设经费由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投入,预期总投资9亿元人民币;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日常经费主要来自于学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同时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或接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资助、捐赠等。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独立银行开户、独立账号。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院资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董事会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及明细,并委托有关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北京交通大学及其管理资源、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列入学院的办学成本,按双方协议规定取得合理回报。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在学院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一条学院的后勤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质高效”的原则,确保学院的教学、生活、管理的正常运转。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探索灵活多样的管理运行模式,实现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管理。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北京交通大学或融河(黄骅)科教有限公司提出,按双方的合作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学院审批机关核准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学院变更名称和地址,须报学院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由于学院举办者双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学院将终止办学。责任方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的同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举办者双方的合作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五十六条学院终止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北京交通大学托管。在托管期内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仍发给具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具印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院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学院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进行登记注销。
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章程是学院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法规。学院章程的修改方案,须由学院举办者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并经过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同时报学院上级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在2006年12月1日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6日经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董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由董事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