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一、印章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由学院办公室审核,除日常例行公文、公函由主管院长签发外,其它必须由院长签发;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件,必须经院长审阅签字。
2.涉及人事、经济内容及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经院长签字方能用印。
3.以学院名义发的证书、证件、请柬、奖状,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长或主管党委领导同意。
4.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申报,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长签字同意。
5.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职称申报表、基建报表,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由主管院长签发的文件,必须经院长审阅签字。
6.招生录取通知,学历证明,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
7.各类通告、布告,经主管院长签发后用印。
8.本院教职员工需要盖章证明的一般性事项,单位介绍信及其它日常一般性事项,可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用章。
9.其它特殊用印者,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签字后办理。
10.单位领导外出期间必须用章的重大事项,由院办负责人请示领导后,经领导同意可代为用章,并做好用章登记工作。
11.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学院或组织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一同前往。
12.因紧急情况需盖章而领导外出未能签批的,须向有签批权的领导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并报院办主任后方准使用公章,事后承办人要尽快补办签批手续。
13.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14.加盖公章后必须将复印件交与学院办公室以便存档。
二、印章刻制发放手续
1.凡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发文批准成立的机构,须持学院发文和本部门刻章申请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有关刻章手续,印章刻好后,学院办留印模,新机构即可启用。
2.未经学院发文批准的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刻有关业务专用章。需写书面申请,详细阐明用章理由,由本部门主管人签字。报学院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3.因机构更改名称、需重新刻章的,新印章刻好后,各使用单位以旧换新,旧章由学院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统一归档或销毁。
三、介绍信使用规定
1.使用学院介绍信的部门,应持本部门介绍信或《用印申请单》到学院办公室开据介绍信。
2.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存根需记载开据证明的人员姓名、事由、时间。
3.不得开空白介绍信,不得邮寄介绍信。
4.各部门不得代替非本院人员办理介绍信,证明信。
如有违犯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有关保管人员和领导的相应责任。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