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0-06 点击数:

校字〔2021〕77号 张力

关于印发《沧州交通学院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沧州交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6日

沧州交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切实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沧州交通学院章程》,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沧州交通学院章程》框架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四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党政单位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面向全校的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学校各单位印发或内部制定规章制度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党群工作部是学校党务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和党务规章制度的审查、批转、公布和统一清理,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六条 按规章制度内容的不同,可分别称“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须知”“意见”等,不得称“条例”。

(一)章程

主要用于规定学校及校内某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

(二)规定

主要用于对某一方面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三)办法

主要用于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四)细则

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性条例、规定及本校的有关政策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五)制度

主要用于学校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六)规则

主要用于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而确定的规则、程序。

(七)规程

主要用于学校为保证某项具体工作按程序进行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八)守则

主要用于制定学校要求师生员工遵守的行为准则,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道德规范。

(九)须知

主要用于学校为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十)意见

主要用于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对某方面工作提出的指导意见和处理办法。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分为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一)立项

1.校务委员会、党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单位负责起草。

2.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党政单位、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党政单位、教辅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自职责。

(二)起草

1.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2.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3.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展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三)审核

1.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

2.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由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单位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3.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或委托相关党政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参加成员应包括起草单位、相关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

4.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3)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沧州交通学院章程》;

(4)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5)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6)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决定

1.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意见,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审查后确定会议通过方式。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及首次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由校务委员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

2.原则上行政类规章制度应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党务类规章制度应经党委会审议决定。涉及学校重大改革、规划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还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起草单位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五)公布

1.经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以“沧州交通学院文件”或“中共沧州交通学院委员会文件”名义公布施行。除授权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2.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办公平台发布;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3.各相关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分别在学校网站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布或更新。

(六)解释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权有关党政单位或教辅单位。

第四章 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1.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2.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核准后公布。

3.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沧州交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1年10月7日印发

此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公布

Copyright©2024  沧州交通学院 | 学校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路2009号  邮编:061199   电话:+86-0317-8887105